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12760号 常凯: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200元;2.以5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原告自微信转账借款之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上述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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