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2747号 张富力:本院受理原告王成霞与被告张富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6)宁0104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富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成霞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42295.89元、逾期利息9690.71元,并按照年利率3.0%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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