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粤0607执964号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李洋志、陈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7刑初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义务。现本院将生效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洋志、陈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洋志、陈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洋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公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4194元,被告人陈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公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2797元,移送的手机二部、退赃款人民币699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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