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12512号 穆延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加速到期;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55.32元、利息139.97元及罚息38.80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17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11434.09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务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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