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38390号 杨洋: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3839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理赔款216440.05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216440.05元自2023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986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杨洋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38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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