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12208号 刘雅惠子:本院受理的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雅惠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738元(其中物业费2898元、电梯费840元)、违约金373.8元,违约金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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