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12456号 付仁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加速到期;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2222.38元、利息4792.74元及罚息162.24元(暂计算至2025年6月4日,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247177.3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以北瑞士花园C5号楼1单元901室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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