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兴福:本院已受理原告云南腾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蒲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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