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12253号 董焕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20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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