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立:本院受理原告陆俊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王可立:本院受理原告陆俊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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