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陶嫄:本院受理原告陈怀凯、常州市星也瑜伽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8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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