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树寿:本院受理(2026)闽0111民初3825号原告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树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2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晋安区综治中心二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廖树寿:本院受理(2026)闽0111民初3825号原告福建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树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2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晋安区综治中心二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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