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松涛、扈德强、丹东同济劳动事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辽0102民初11937号],因对你们送达不能,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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