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辽0211民初3169号
钟绪增:本院受理原告陈霓惠与被告钟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13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如无法进行现场庭审,会进行互联网庭审),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3、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花费的法律服务费用1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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