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辽0211民初3436号

李建中: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大连安邦漆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大连安邦漆业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0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290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自2022年3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5525元,合计34249.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红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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