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茂庭海产品销售商行、周茂庭: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大商果蔬批发市场茂庭海产品销售商行、被告周茂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价款53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9172元。3、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13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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