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翟银萍: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华与被告翟银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原告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玉山路281号1单元6层2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6933元(自2025年6月12日起按照1600元/月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933元);此后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600元/月向原告支付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7月10日8:30在本院第2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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