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辽0304民初1948号

曹洺菘:本院受理原告赵铭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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