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利民:本院受理原告石长利诉你和本溪千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明山区法院卧龙法庭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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