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春生:原告韩建秋与被告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变更后):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钱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6年7月6日13时00分在第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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