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开富、杨豪、重庆跃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伟诉夏开富、杨豪、谭小刚、张神,第三人重庆跃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渝0113民初7275号,因被告及第三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请:一、判决被告夏开富在未出资49.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重庆跃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10472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杨豪在未出资0.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重庆跃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10472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谭小刚、张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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