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钜汇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海讯恒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汉源县承斌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钜汇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海讯恒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源县承斌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钜汇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四川钜汇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等共计153620.4元;3.判令被告四川钜汇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钢管28301.5米、扣件19726套、顶托37套、连接头194个,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使用费;如不能退还则按照钢管12元/米、扣件6元/套、顶托13元/套、连接头8元/个计付赔偿款;4.判令被告四川钜汇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8337.68元;5.判令被告四川钜汇申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31501.65元;6.判令被告成都海讯恒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2-5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不垫付。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20民初153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璧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107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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