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钱晓明:本院受理海安市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与南通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江苏中洋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85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晓明对原告海安市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南通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3472560.40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钱晓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南通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如被告钱晓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14元,由被告钱晓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江苏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银行账号:4301010938382366366);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钱晓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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