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38577号 银川市兴庆区旭联木门经营部、王辉: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旭联木门经营部、王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已作出(2025)宁0104民初3857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旭联木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管理费24675.12元、违约金2167.30元,并按照年利率12.4%支付24675.12元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7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旭联木门经营部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38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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