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告牛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与被告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向你送达(2025)辽0211民初22246号民事判决书,如下:被告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牛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23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牛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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