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2民初15609号
马双丽: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马双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马双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442.3元;二、被告马双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公摊电费417.5元,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的水费37.89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垃圾费56元;三、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双丽负担。该受理费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马双丽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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