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5月9日刊登的原告雷银胜诉被告左士春公告中,被公告人“左士春”应为“左士春、苏州仕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容中“送达(2025)苏0281民初22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应为“送达(2025)苏0281民初22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撤诉)”,特此更正。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5月9日刊登的原告雷银胜诉被告左士春公告中,被公告人“左士春”应为“左士春、苏州仕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容中“送达(2025)苏0281民初22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应为“送达(2025)苏0281民初229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撤诉)”,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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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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