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雅湘、魏桂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罗雅湘、魏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207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雅湘、魏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贷款本金283392.45元,和截至2026年5月6日的利息15690.21元、罚息1685.81元、复利663.6元;二、被告罗雅湘、魏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2026年5月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罗雅湘、魏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公告费300元;四、若被告罗雅湘、魏桂林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就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3号附2号15-10的房屋(103房地证2013字第1284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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