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粤1881民初1019号

陶伦飞:本院受理原告李碧群诉被告陶伦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6)粤1881民初101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陶伦飞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碧群各项损失共19677.24元。二、驳回原告李碧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8元,由被告陶伦飞负担。原告李碧群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全额退还。被告陶伦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1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