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37569号 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军: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建烁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光县分公司、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37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建烁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光县分公司、吉军签订的《建筑周材租赁合同》于2025年12月14日解除;二、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光县分公司、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建烁建筑设备租赁部支付租赁费用204090.33元,并按年利率3.9%支付自2025年1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光县分公司、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建烁建筑设备租赁部返还钢管4761.9米、扣件3242套、顶丝170根、套管320根、方管312米、木跳板26块,如无法返还,则按照钢管每米10元、扣件每套5元、顶丝每根10元、方管每米10元、套管每套5元、木跳板每块7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四、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光县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对上述债务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五、被告北京建华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14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建烁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2002元,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光县分公司、吉军、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138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华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37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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