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朱德法、朱炳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德法、朱炳辉、无为泽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685民初30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江苏东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无为泽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如下合同:(1)就南京市NO.20219G29地块项目工程签订的《爬架安装合同》、(2)就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延长线3号地(1)项目一期工程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3)就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海湘九樾府项目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4)就苏州市吴江区WJ-J-2020-004地块科研及商服用房建设项目总包工程(二期)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5)就江阴永丰余项目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6)就湖南省双牌县天龙国际项目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7)就杭州市萧山区萧政储出(2016)29号地块(QJ0505-03区块)1#、2#、4#项目签订的《全钢爬架劳务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无为泽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江苏东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6641406.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641406.9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朱德法在被告无为泽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江苏东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6641406.97元范围内连带归还2071656.19元;4.判令被告朱炳辉在被告无为泽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江苏东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6641406.97元范围内连带归还428538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无为泽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德法、朱炳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由审判员陆兴逢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09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