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辽0304民初815号

赵国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与被告赵国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304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欠款本金99997.86元,利息2208.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708.62元,分期手续费1776.92元,共计:110692.32元;二、赵国良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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