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滴货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闪运达物流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永欣与被告大连滴货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闪运达物流货运有限公司(2025)辽0211民初18310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二被告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083.65元(从入职次月2024年11月15日至离职日2025年9月2日,月平均工资为5072.5元,5072.5*9 5072.5/21.75*19);3、判决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72.5元;4、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社保费损失13200元(按每月1200元计算,从入职月2024年10月至离职月2025年9月共计11个月);5、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072.5元(2025年1月至2025年2月拖欠的工资);6、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072.5元(2025年8月工资);7、判决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在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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