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渝0108民初9646号,张卓涯:本院受理原告曾俊诉被告张卓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并定于2026年06月30日09:30在本院审判庭419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508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