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603民初1068号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青龙山法庭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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