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黑0183民初5760号 徐恩荣: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坤诉被告吕品、李想、唐帅、徐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吕品、李想、唐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杨明坤购买加油卡款项27495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徐恩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杨明坤购买加油卡款项274950元中的7000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吕品、李想、唐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杨明坤支付的解卡费47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6.87元,案件申请费2544.75元,公告费(以实缴为准)均由吕品、李想、唐帅、徐恩荣负担。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0183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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