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坚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被告张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06民初43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坚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支付截至2026年1月21日的贷款本金119853.45元,利息2364.24元、罚息99.46元、复利38.82元;二、被告张坚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支付从2026年1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有权对被告张坚连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桥东路18号附1号4-4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依法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24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