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青山(公民身份号码32700197601050439):本院受理原告唐悦颖与被告高青山、第三人唐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高青山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01民初170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唐悦颖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以未还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15万元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唐悦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0元,合计3159元,由被告高青山负担;公告费(以原告唐悦颖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由被告高青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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