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1803民初1837号
徐海清:本院受理原告徐梓佳诉被告徐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6月8日10时30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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