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5803号 银川恒晨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秦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恒晨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银川恒晨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138202元;2.判令被告银川恒晨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3820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利息:27778.6元;3.判令被告银川恒晨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9号楼4楼4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