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5民初2166号,杨兵:本院受理原告向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7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84763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4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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