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惠州市中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中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303民初1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中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180元及利息。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秋长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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