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7624号 马小玲、宁夏慕可伊尔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郓城县挚友物流配送部与被告马小玲、宁夏慕可伊尔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原告货物运输预付款5100元;2.被告承担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额外支付的5600元损失;3.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100元为基数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8月3日暂计至2025年10月24日,暂计34.79元),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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