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湛传梅、王廷志:本院受理(2026)渝0113民初17442号原告覃长华与被告王永胜、湛传梅、王廷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2025年3月24日王永胜与湛传梅签订的《房屋产权份额约定》以及撤销2025年3月24日王永胜、湛传梅以及王廷志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简版)》,并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王永胜、湛传梅名下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于本院第十九法庭下午14:3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