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秋菊(12011119720811006X):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信用卡本金、利息等费用,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B5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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