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

范德敏: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德敏信用卡纠纷(2025)渝0106民初34887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06民初34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9654.46元以及截止2024年4月8日的利息4578.21元;二、被告范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4年4月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29654.4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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