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71民初33640号 黄宝龙:本院受理原告钟财葵与被告张秉权、张婉珍、黄宝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用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的补充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位于东莞市莞城区水仙庙18号所在楼房的排污管进行维修,停止侵权,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害;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70000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家具家电损失15000元及租金损失10850元(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为1500元;自2024年6月15日起,按照每月租金550元计算至2025年11月14日为9350元);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开庭,由审判员刘玲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联系电话0769-22461517),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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