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南顺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南顺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16567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金南顺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25489.66元;二、被告重庆金南顺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25489.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3.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最终计算金额不得超过84965.52元);三、驳回原告重庆鹏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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