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原告杨淑艳与被告王帅、王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50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淑艳偿还截至2025年11月30日的借款本息13192元,并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支付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王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淑艳偿还截至2025年11月30日的借款本息65227.8元,并以借款本金48188.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标准,支付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在依法强制执行王帅的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上述第二项部分,由王立娟承担保证责任,王立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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