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公告

庄文举: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庆诉被告庄文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黑060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庄文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王洪庆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已由王洪庆预交),由庄文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婚姻家事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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